交通运输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交通运输学院发布时间:2021-03-09浏览次数:172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根据《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单位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工院委【2020】12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工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出国(境)人员审批等重要事项;

    5.学院党委内部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导师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会会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建议的基础上确定。

    (一)学院党委委员应根据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工作分工,明确自身职责,结合实际积极主动提出相关议题。

    (二)对于会议拟讨论的重要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学院党委组织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三)学院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五)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组织员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包含时间与地点、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做到准确、规范,并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员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落实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员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