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根据《福建工程学院二级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闽工院委(2018)29),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二级单位党委会是二级单位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讨论制订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团学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基层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六)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工作。
(七)研究讨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八)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转正事宜。
(九)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研究讨论学院教代会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讨论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
(十三)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学院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建议的基础上确定。
(一)学院党委委员应根据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工作分工,明确自身职责,结合实际积极主动提出相关议题。
(二)对于会议拟讨论的重要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学院党委组织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三)学院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五)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学院党委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书记可邀请其他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员记录,记录应包含时间与地点、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做到准确、规范,并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对非议题提出者,但涉及分工工作范围内的委员,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与会成员也应当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员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根据《福建工程学院二级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闽工院委(2018)29),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二级单位党委会是二级单位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讨论制订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团学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基层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六)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工作。
(七)研究讨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八)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转正事宜。
(九)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研究讨论学院教代会工作,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讨论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
(十三)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学院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建议的基础上确定。
(一)学院党委委员应根据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工作分工,明确自身职责,结合实际积极主动提出相关议题。
(二)对于会议拟讨论的重要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学院党委组织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三)学院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五)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学院党委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书记可邀请其他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员记录,记录应包含时间与地点、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做到准确、规范,并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对非议题提出者,但涉及分工工作范围内的委员,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与会成员也应当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员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