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清明节放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交通运输学院发布时间:2017-03-13浏览次数:92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精神和学校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2017年清明节放假及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放假安排

42(周日)至44(周二)放假,4月1(周六)上班、上课。

41(周六)上43(周一)的课,42(周日)有上课的班级由任课教师自行补课。

二、值班安排及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放假时间,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安排。放假期间,各学院须安排专人值班,其他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请各单位、部门于324(周五)前将值班安排及主要负责人联络方式通过OA系统上报。

2.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调课协调工作,及时通知师生。

3.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师生假日期间安全。放假期间,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做好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厉行勤俭节约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时严禁使用公车、用公款报销等违规行为,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