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者:交通运输学院发布时间:2012-03-07浏览次数: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并加
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
以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
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学校各级
领导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
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
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
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
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赔偿。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和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
区别对待,经批准后,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一般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结果,由系领导签
署意见,报主管处审批后处理,校管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事故各单位应
及时报系,系领导签暑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处理,对重大事
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应结合具体事故的处理,及时
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对损坏、浪费、
盗窃仪器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
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S、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
    7、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丢失的。
    8、公物私用造成损失、丢失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
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
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
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
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
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应先责令其当事人进行检
查,按上述规定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提高认识,吸取
教训。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
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
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
价:
    1、对低值耐用品,及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仪
器等损坏、丢失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 2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③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
损失价值;
    ④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价。
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在三天内报系领导,系应
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损坏大型精密仪
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时,系应在一周内报设备处,由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进行鉴定,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权限;系管仪器设备由系领导审批处理,并报设备处
备案;校管仪器设备由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由主管校长授权设备处审
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报校须导审批;部管仪器设备校领导审批后,
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赔偿费用一次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
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证明.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
如无故拖延不缴的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只能用于修理及返回设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