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2004]教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对外进行科技服务的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功能发挥,是衡量高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产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遵循“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勤俭办学,讲究效益”的原则。根据学院各专业的特点和任务,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学院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成为学生进行课外科技活动的第二课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好实验指(辅)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院教学改革需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以及使用、维护、检修、管理、计量及标定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外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要努力完善实验条件,提高实验技术,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在不影响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学院批准的科研任务。 第十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和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自制实验装置,改造旧设备,进行实验技术开发工作,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各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每个实验室规划,都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的综合配套因素,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的设置、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应由系(部)协同教研室经过立项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教学实验开出率为100%,并配齐合理组数;专业课教学实验开出率要逐年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要保持95%以上。基础课实验达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一般不超过二人,尽量作到一人一组,专业实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四人。每门实验课可开设不同项目,以充分利用实验设备,减少实验组人数。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贯彻全院一盘棋的思想,避免重复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基础和技术基础课实验,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适当考虑科研,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考虑专业科研方向和为生产服务,进行规划和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要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特色。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和方案的选择,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性、现实性和经济性;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加强学生分析实际问题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要逐步实现实验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引进设备要慎重,要创造安装管理条件,更要加强技术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购置硬件设备单价大于10万元人民币、软件单价大于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必须另外填报《大型贵重、精密设备购置计划》。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院、系(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宏观调控下,各系(部)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主任,协助系主任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不论实验课单独设课与否,理论课教师应参加本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富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规划、建设、大型设备布局、资源共享、实验室开放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的研究、指导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设兼职保管员,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耗品的保管维护,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福建工程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实验室经费、物资、卫生、安全等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定人定岗;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实验室的工作、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归档,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保证设备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测试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到相应计量部门进行设备计量认证工作,加强实验室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实验室评估制度。 (一)评估标准 按照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分类,分别从实验室体制与管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队伍、环境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六大方面设立评估指标体系(见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表、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二)评估办法 由教务处组织,按照实验室自评、系(部)申报、学院评审的程序,开展实验室评估活动。对评估达标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对评估未达标的实验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适时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规划,总结、交流、推广实验室工作经验,对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开放实验室、实训中心管理 凡院外单位需到我院实验、实习时必须到该实验、实习所在系(部)联系,在不影响院内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由系(部)测算费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各实验室、实训中心必须凭《院外单位使用实验室、实训中心申请表》方可接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接纳院外单位和个人来院实验、实习。 院外单位来院实验、实习的收费标准及经费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实验室主任(含兼职)须认真履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规定实验室主任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教学与评估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我校“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明确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有害健康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具体情况,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九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四十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以表彰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责任事,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具体按我校《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并根据程度不同相应扣减当年的设备费。 第九章 附件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